为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学院各系(部)和教职工个人科研业绩,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和科研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登记范围
1、凡我院教职工为第一、二完成人,且第一、二完成单位是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均在登记范围(社会科学类仅限第一完成人)。
2、在国内外正规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
3、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著作。
4、通过鉴定、结项或验收的科研成果。
5、获得院级以上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6、职务发明专利。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1、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成果登记范围内的。
2、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3、未能提供有效登记材料的。
第三条 登记时间
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科研成果登记受理时间。因故滞后未能及时登记的成果,可以顺延登记。
第四条 登记办法
成果登记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对本单位的科研成果原件进行审核、登记并汇总,同时填写《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并将佐证材料(原件+复印件)与登记表(纸质版与电子版),一同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进行验收。
第五条 登记材料
1、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原件及其封面、版权页、目录页、论文全文复印件1份,检索页1份;获奖论文证书的复印件1份。
2、著作(教材)原件及其封面、版权页、扉页复印件1份。
3、教科研成果立项、结项、鉴定、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六条 成果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行为。若发现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科研处将及时撤消该成果,并上报学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