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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理〔2023〕76号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科研外事处 发布人:崔戈扬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23/11/1 10:32:09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和科研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水平,保证项目的申报、实施与完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或招标,经过评审下达的科研项目,其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项目参照立项部门的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项目中设立的科研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国家各部委、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事务中心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等;

       (三)市厅级项目:河南省政府直属厅局(委)、河南省社科联、共青团河南省委、郑州市委、郑州市政府、郑州市科技局等部门下达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第四条 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是学校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按照各类项目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管理规定或要求,代表学校对项目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项目的申报、启动、中期评估和结项;审核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申请;科研成果的鉴定以及宣传推广;

       (二)二级单位是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本单位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协调项目申报相关工作;协助科研处开展项目启动、中期评估和结项等工作;协助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三)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项等全过程管理;对项目成果的真实性、保密性等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学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郑州理工职业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科学,发扬民主,崇尚学术自由,鼓励竞争,激励创新。对于自由申报类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均可通过科研处进行申报;对于限额申报的项目,严格执行申报条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等信息,

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二级单位负责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转达到本单位的相关教师和科研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教师申报项目(行政、教辅人员跟随相关二级单位申报)。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按时按质向科研处提交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二级单位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三)项目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自己原有研究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申报通知要求完成申请书的填报,并将申请书报送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书统一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申请项目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项目来源单位报送。

       第八条 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均应先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在项目申报书、附加协议(合同)中体现;涉及经费转拨的,应事先明确经费分配的比例,并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或分享办法。合作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并经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与前期成果,具备完成项目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人无不良科研记录,无同层次未结项项目;

       (三)项目主持人应为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如果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

       (四)申请的项目内容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资助范围和规定的条件要求。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

       (一)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科研处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相应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二)所有正式立项的项目均需在科研处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填写《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登记表》,《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经费预算表》(按照主管部门提供的样表填写)等交科研处。

        (三)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项目管理范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的实施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计划的实施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负责制。

       (一)凡立项的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中期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存在的问题等。省部级以上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中期检查;市厅级项目由二级单位组织中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科研处。

       (二)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检查、不及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且没有正式说明的,可视为项目终止。

       (三)二级单位要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计划的实施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任务、要求和研究计划,制订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计划任务。按时按要求报送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结项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研究起止时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项目经费预算等事项,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履行有关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单位审核,科研处审查,报请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或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终止申请手续,经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同意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撤销该项目。项目延期的次数和时间,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每个项目最多申请一次且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撤销项目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予以撤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技术水平的同类科技成果;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因其他因素导致项目研究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四章 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结项手续。申请结项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项目结项申请表(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及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项目结项报告书;项目研究报告或者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成果(论文、著作、专利、软件、数据库、模型、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样机、样品、研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以上为结项必备材料。特殊项目还需要出具查新报告、环保证明、测试报告和质量标准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结项、评审或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有结项时间、结项程序、结项方式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可以采取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函审鉴定的方式进行。项目的鉴定的方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研处批准后进行;对需要组织会议鉴定的项目,科研处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召开鉴定会议,形成鉴定意见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任务书中另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规定进行标注(项目来源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署名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凡未标明的成果不列入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项目成果与知识产权的申报、转化及应用。科研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项目研究成果或谋取私利。对学术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应配合科研处对项目的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档案包括:申请结项时所提供的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以及结项证书、获奖证书的复印件;此外项目组还应保留试验原始记录、调研(查)原始记录、实验设备使用情况记录、物品(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领用记录等。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处要做好项目的服务工作,对项目的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指导和审核,同时提供知识产权规划与保护等相关事项的服务与咨询,提供项目经费预算指导服务并完成预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又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中止或撤销的项目,以及在项目实施、结题过程中违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除强行终止、撤销该项目、停止使用项目经费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被项目主管单位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科研处将冻结该项目剩余经费,并按项目主管单位要求退回。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承担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而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在一定时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申报项目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是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承担的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须经科研处登记认可,方可作为学校职称评聘、科研业绩奖励、岗位考核的有效依据。成果登记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研究成果登记表》一份,成果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六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将成果及研究情况公开发布或发表;对于泄露秘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经费、成果奖励等管理,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立项登记表

       2.郑州理工职业学院纵向项目研究成果登记表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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